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于2015年某日,在得知哥哥讨薪遭人殴打后,闻讯赶至本市第二人民医院。此时本市祥符派出所民警徐某与实习民警刘某正在医院病房处理郑某哥哥受伤事宜。郑某见哥哥受伤便殴打对方当事人,民警遂上前阻止,但郑某却采用拉扯、脚踢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民警徐某腹壁拙伤、实习民警刘某右胸皮下出血。
在提起公诉后,拱墅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后应本案案情复杂,转为了普通程序审理。
律师观点
郑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代理本案,马律师认为郑某系因为哥哥受伤,情绪激动而一时冲动,误伤民警,并非刻意妨害公务,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郑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亦当庭认罪,其也是初犯和偶犯,希望法庭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
经过法庭庭审以及各方面的沟通,最终拱墅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郑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郑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郑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