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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马晓胜律师辩护**争取到缓刑

时间:2016-10-31 17:24:01    浏览次数:488        

      2015年9月24日晚,被告人万某(已婚)获悉其女友曾某与被害人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某ktv包厢内唱歌,即赶往该ktv包厢内欲将其带走。因曾某不愿意离去,万某与在场的徐某等发生争执,后被ktv工作人员劝阻,众人后离开包厢。万某自感吃亏,遂纠集徐某甲、徐某乙、汪某甲、汪某乙等人,于次日凌晨许,将被害人徐某带至ktv停车场进行殴打。后被害人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25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符合酒后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汪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后认为:

1.主观上,汪某乙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主观上不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

1)汪某乙没有事前故意,其在去ktv前并不明知去的目的;

2)汪某乙事中没有进行过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其在打斗过程中,并没有讲过一句话。

2.客观上,汪某乙并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3.从共同犯罪的构成上,汪某乙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构成。

4.汪某乙家属尽自己所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请求法院对于汪某乙从轻处罚。

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汪某乙虽然没有殴打行为,但是其叫了出租车帮助同案犯逃离,在本案中有客观帮助行为,与在案的其他被告人构成共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汪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过马律师的辩护,汪某乙**争取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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