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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王艳花律师担任淳安县首例虚假诉讼罪王某的辩护人

时间:2017-07-17 16:50:50    浏览次数:604        


王艳花

王艳花律师:诉讼法学硕士,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副主任。专业知识扎实,思路敏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联系方式:18958100780。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王艳花律师担任淳安县首例虚假诉讼罪王某辩护人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公开审理

庭审链接: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258325

       2017年7月17日上午,王艳花律师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律师身份担任淳安县首例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人,全程审理在中国庭审网网络直播,淳安县律师届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本次庭审。王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纳,量刑6个月意见全部被采纳,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3日曾向徐某借款30万,后将该款转借给被告人余某。被告人余某和徐某曾系夫妻关系,故被告人余某、王某商议,虚构余某在其和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里装修向王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条一张,于2016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让法院判决徐某承担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诉人发言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为证实二被告伪造借条并虚构余某在其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里装修向王某借款30万元一事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民事诉讼材料,徐某提供的装修款收据公积金贷款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审理笔录,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正面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与余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判决结果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本案宣判过程中认为,被告人余某王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虚假诉讼在审理阶段被发现,对二被告予以从轻处罚。为被告人王某辩护的王律师所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最终,被告人余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法条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

  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如导致他人丧失财产、婚姻关系破裂、丧失收养他人或被他人收养的权利、监护他人或者被他人监护的权利、继承财产或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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