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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的对比

时间:2017-11-02 09:21:09    浏览次数:889        

  一、适用条件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重点:速裁程序对特定的罪名有要求,并且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一年以下;而简易程序没有罪名和预期刑期的要求。

      二、审判庭组成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审判程序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四、程序期限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重点:速裁程序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都进行了简化;而简易程序对检察院阶段的诉讼程序没有影响,只是对法院审判期限有所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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