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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受性侵犯也受保护

时间:2017-06-22 15:54:04    浏览次数:593        
   近日,滨江发生一起强制猥亵案,而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受侵犯的是男性。双方是学长学弟关系,学长利用学弟来杭看望自己之便,在饮品中投下迷药,将其侵犯。

如果受侵犯的主体是女性,则可能会涉嫌强奸罪,而本案中受害者是男性,则不能再以强奸罪定罪,而可能涉嫌猥亵罪。

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区分——主体不同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犯罪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而且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受害者作为男性,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但本律师认为其行为可能因涉嫌猥亵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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