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女士遇到的这个问题目前仅在杭州便发生数起,各个公安机关更是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受理类似案件。一般来说,公司工作人员会通过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交平台,慌称有高额回报的项目,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并给予一定的初期回报。受害人在尝到甜头后,继续投入资金,同时也拉拢亲朋好友一起投资,最终导致了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接受投资的公司往往已经“跑路”。
事实上,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绝少会出现如此高额回报的项目,银行商业贷款的利息尚在年5-6%左右,民间借贷年利息超过24%即是高利贷,如何可能有每天3-4个点的高额回报项目?而且回报越大,风险越高,95%的几率可以保本更是无稽之谈。该类公司很有可能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亦或是集资诈骗,已经涉嫌刑事责任。
对于受害人来说,往往有个接头的“上家”,这个“上家”可能是亲朋好友,可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假如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很清楚公司的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假如这个“上家”仅是亲朋好友,对公司内情并不知情,那么其也是受害人,基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一块,因为一般“上家”仅介绍项目,实际操作包括入金均由受害人自行进行,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也很难。但是如果这个亲朋好友明知公司内情,继续吸引他人投资,那也可以一并追究责任,前提是需要“上家”明知公司内情。
对于受害人来说,现在难以确认“上家”及公司情况,即便清楚,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也难以拿回自己的资金,一方面来说诉讼周期长,另一方面,诉讼主张难以被法院支持(缺乏相关证据,如投资协议等)。建议受害人协同其他受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为宜报案的罪名可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或是集资诈骗罪。具体到熊女士来说,建议早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