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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努力**取保候审

时间:2017-12-27 08:55:17    浏览次数:734        
案件简介
    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王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承办此案。律师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细节。由于本案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案件存在较大取保候审难度,承办律师多次前往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

办案结果
    王某**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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