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骆某为牟利,采用吞食包装好的毒品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民航班机将46包疑似毒品从缅甸跨越国边境,乘坐飞机至浙江省杭州市。2017年6月28日,骆某抵达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通过医院治疗排毒后,公安机关从骆某体内查获了46包毒品海洛因(净重295.7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于2017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办案过程
由于该案中骆某走私毒品克数较大,侦查机关认定为走私毒品罪,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晓胜律师、赵荻律师在接受骆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骆某,认真分析案件细节,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运输毒品罪,并就低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
办案结果
骆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其本人也认罪认罚,决定不再上诉。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