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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马晓胜 景某涉嫌盗窃罪,变更罪名并取保候审,后判缓刑二年

时间:2018-04-17 11:29:16    浏览次数:1490     作者:马晓胜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8日,张某等人购买盗窃某网络交易平台的线索和方法(统称线报),后通过FD软件拦截,窃取了被害公司数十万元余额。得手后张某以话费充值的方式将窃取的余额低价卖给被告人景某,景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入话费并转卖获利。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景某立案侦查,因共同犯罪的涉案数额巨大,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景某被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羁押数月后,景某家属委托律师办理本案。



 【办案经过】

景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赵荻律师作为景某辩护人承办本案一审事宜。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案卷并会见了当事人。经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认为景某虽知道话费来源系非法获利,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话费的具体获取来源,客观上也没有参与盗窃的共同犯罪,其行为系在上家完成犯罪后的销赃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经过努力,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变更了罪名,并为景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进入诉讼程序后,辩护律师对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出了如下意见:

  1. 被告人景某案发时刚成年不久,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走向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

  2. 景某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从侦查阶段起就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 景某在本案中获利数额较小,且愿意退出其全部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

  4. 景某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乐于助人,并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认可;

  5. 景某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取保候审期间也积极配合安排;

综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自愿悔罪认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本案立案后历经一年有余,拱墅区人民法院2次开庭审理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同案犯均判实刑

 【律师提醒】
      当事人被羁押后,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办理,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免去不必要的牢狱之灾。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重案部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秘书长。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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