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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

时间:2018-06-22 15:46:15    浏览次数:202     作者:马晓胜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周某、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周某和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薛传飞律师、赵荻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承办机关进行了沟通,了解案情之后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周某和王某的行为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其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

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1日,办案机关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对周某和王某变更罪名为毁坏财物罪,并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于5月31日对周某和王某进行了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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