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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案部**取保案例』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取保

时间:2020-05-26 17:15:31    浏览次数:56     作者:马晓胜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诈骗罪,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被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沈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薛传飞律师作为沈某的辩护人,薛传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拱墅区看守所会见了沈某,了解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

    律师认为:

    1.沈某并无主观诈骗的意图,其以为公司内部的业务均在正常运行,沈某的行为只是纯粹的职务行为,且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从犯。

    2.沈某本案中获利较少,且其愿意退出所有非法所得,积极地赔偿受害人损失。

    3.沈某家中,女儿出生不满一岁,父母年事已高,无其他收入支撑这个家,望考虑社会稳定及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对沈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宜。

    经过不懈的沟通,辩护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依法不应批捕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沈某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办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不懈沟通,沈某**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其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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