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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马晓胜 赌博罪争取缓刑六个月

时间:2018-04-17 11:38:09    浏览次数:742     作者:马晓胜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开始,包括张某、尹某的十几名被告人在余杭区多次组织了聚众赌博,其中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叶某、尹某和他人一起在余杭区的树林里、废弃的厂房内,组织多人打“小九”聚众赌博2场,被告人姜某负责抽头,获利共8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为由对包括姜某在内十余人提起了公诉。


【办案经过】

被告人姜某及其家属在姜某被羁押后,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马晓胜、赵荻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马晓胜律师和赵荻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及会见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为作为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姜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的审理。

初步了解案情之后,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和被告人的配合,最终为姜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通过庭审,律师认为:

1. 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区分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姜某仅参与了多次赌博中的其中2场,在叶某等人的安排下进行了抽头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姜某获利较小,犯罪次数少。姜某仅抽头2次,获利金额较小仅百元,且本次案发系出于帮忙,没有牟利目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并且愿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 姜某属于坦白。其在拘留期间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姜某有刚出生的小孩需要父亲照顾;

综合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虽已涉嫌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办理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构成赌博罪,但同时具有当庭认罪,退出违法所得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重案部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秘书长。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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